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固定場所、物品製造、加工及廠房,其定義如下: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
三、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