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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建築物,指工廠所需之下列附屬設施: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福利、育樂、醫療設施。
八、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