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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5月23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產業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職能基準,推動自辦能力鑑定及民間能力鑑定採認。

為推動前項業務,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邀集產學研專家組成諮詢會議,諮詢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