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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 99年10月14日)
第 2 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授權規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