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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 99年10月14日)
第 4 條
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