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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二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及獎勵 ( 107年05月24日)
第 12 條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