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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二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及獎勵 ( 107年05月24日)
第 14 條
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