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二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及獎勵 ( 107年05月24日)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商品創作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商品創作事項以外者,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