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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5月2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協助產業創新活動,以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 3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