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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創新活動之輔導 ( 107年05月24日)
第 22 條
促進產業創新活動之輔導對象為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法人。

輔導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23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業創新活動事項提供輔導。

第 24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受委託之各輔導單位所執行輔導工作之成效進行評估及考核,作為審查輔導單位計畫之重要依據。

第 25 條
輔導單位得建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輔導事項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