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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9年12月29日)
第 11-1 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完成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之工廠,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依經濟部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及核准時所附加之附款為使用」之負擔。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完成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之工廠,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依本府(局)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及核准時所附加之附款為使用」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