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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9年12月29日)
第 11-3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二款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之工廠,於核准設立許可、變更設立許可、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