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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 100年04月28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件,得成立工廠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件,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查勘,並作成紀錄。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案件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本條申請案件相關事宜;如發現申請人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時,除簽證會計師應依法移付懲戒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