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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五 章 囑託登記事項 ( 112年11月06日)
第 17 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編造清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地段、地號及面積。
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四、囑託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完成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塗銷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第 19 條
前條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主管機關得解除閒置土地之列管,並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