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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年05月18日)
第 4 條
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得依前條附表所列之基本技術特性之一,訂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或企劃書內說明之事項,供機關(構)於開標後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