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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年05月18日)
第 6 條
機關(構)依前條第一款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決標,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