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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5月31日)
第 11 條
研發成果經評估後認定為不具有運用價值,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為執行前項評估,應建立評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