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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5月31日)
第 14 條
國營事業應定期向其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

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績效優異者,得納入該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