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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5月31日)
第 2 條
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