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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5月31日)
第 7 條
國營事業應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國營事業辦理前項事務所需費用,應由其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