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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5月31日)
第 8 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商品化或商業化。
二、授權。
三、讓與。
四、技術作價。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