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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0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之相關業務,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