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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04日)
第 8 條
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年資證明文件。
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動資料。

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
二、其他異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