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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 108年12月26日)
第 8 條
個人於辦理持有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份屆滿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前條證明書並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減除之投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