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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三 章 實驗場域之管理及安全 ( 107年12月19日)
第 16 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