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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1年11月29日)
第 4 條
前條審查會應審查報名者或受推薦者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資格及條件,並擇優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