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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 112年04月14日)
第 16 條
本部應針對依本辦法推動措施之計畫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列管及考核,受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者應配合提供考核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