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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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 112年04月14日)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獎勵、補助款或利息補貼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