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 112年04月14日)
第 5 條
本部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協助事業推動低碳化、智慧化之措施如下:
一、低碳化:運用獎勵、補助或輔導計畫協助事業導入碳盤查、碳足跡、能源管理等碳管理機制,或開發低碳製程、技術、新產品、導入循環包材、低碳服務與綠色供應鏈,提升事業碳管理能力及降低碳排放量。
二、智慧化:運用獎勵、補助或輔導計畫協助事業導入物聯網、人工智慧、虛實整合、雲端服務、數位化管理與應用及資訊安全管理等系統,或開發智慧技術、新產品及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智慧製造、營運或供應鏈管理、資安防護程度,進而優化營運管理、生產製造或服務之品質及效率。

前項補助計畫以補助中小企業為優先,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申請補助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之上限如下:
一、從事製造業之事業:
(一)由中心廠帶動其供應鏈廠商,推動低碳化每案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推動智慧化每案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非以前目方式推動低碳化或智慧化,其經常僱用員工數九人以下者,每案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經常僱用員工數十人以上者,每案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納管之工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者,每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從事服務業之中小企業,每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一項計畫補助項目如下:
一、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二、全新設備之購置費。
三、既有設備之改善費。
四、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五、其他本部規定之項目。

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或輔導者之經費分攤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