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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 112年04月14日)
第 6 條
本部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化措施如下:
一、補助商圈提升美學,營造優美環境。
二、補助街區店家營造低碳化及智慧化商業環境。
三、輔導商圈與中小企業發展低碳商品及綠色旅遊體驗。
四、輔導商圈、街區店家及中小企業建立低碳優質商品之多元展售管道,或辦理行銷活動。
五、辦理商圈與中小企業低碳遊程及商品設計競賽。

前項所稱街區店家,指經常僱用員工數九人以下之事業。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款補助金額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