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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年03月19日)
第 12 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依約定使用獲獎獎項之證明標章。
四、其他相關獎勵方式。

經主管機關評定為臺灣精品金質獎者,得另頒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