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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年03月19日)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及輔導之對象,以臺灣品牌企業為限。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已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