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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之推動機制 ( 109年08月27日)
第 7 條
本部應邀集產業界、政府機關(構)、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專家,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之策略規劃,並參考各界意見,規劃未來年度之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方向。

第 8 條
本部應考量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之領域及趨勢,妥適規劃及安排第四條各類科技專案之比重。

第 9 條
經行政院或本部核定屬急需推動之產業技術,本部得推動特殊具時效產業技術發展計畫。

第 10 條
本部應加強推動第四條第二項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並依研究機構之執行情形,適度簡化其相關管考機制;研究機構應建立健全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管理、評審及其他相關制度。

第 11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推動第四條第四項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得於科技專案中建置或維持各項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研究設施或設備。

第 12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有效整合國內外各界研究發展資源及能力,協助傳統產業升級或推動知識服務發展,創造產業最大效益,得鼓勵研究機構以跨領域或跨單位之方式,從事技術引進、合作開發或共同參與科技專案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