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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本辦法所稱生技醫藥公司,指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取得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核發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者,自設立登記日當日起未滿十年。
二、從事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業務者,自設立登記日當日起未滿五年。

前項公司設立登記日之認定,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