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12日)
第 11 條
對於是否應予資訊公開或利益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學研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資訊公開或利益迴避者,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

研究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