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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2年08月07日)
第 22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當年度申報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或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