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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區內事業申請設立、變更與撤銷投資計畫及登記 ( 112年11月06日)
第 2 條
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之。

第 3 條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逕行核定者外,分局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園管局,園管局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第 4 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第 5 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

第 6 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第 7 條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