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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12年11月06日)
第 11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園管局或分局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園管局或分局代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