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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12年11月06日)
第 2 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租用,應本整體安全、環境美化與管理之便利為原則,並應能配合各事業需要,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