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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12年11月06日)
第 9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高雄、臺中、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