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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二 章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任務 ( 112年11月06日)
第 3 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為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相關事項,得成立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園管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園管局相關業務主管、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同業公會或廠商協進會等廠商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4 條
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以下簡稱使用情形不當公告)及通知之內容。
二、審查建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扣除或延展之期間。
三、審查建物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之完成改善事由。
四、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處罰鍰事項。
五、審查建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
六、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公開強制拍賣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