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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五 章 囑託登記事項 ( 112年11月06日)
第 12 條
經公告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園管局應編造清冊,於公告時檢具公告日期、文號、事由、改善期限及逾期未改善之法律效果等資料,囑託建物所在地地政機關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

第 13 條
經公告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建物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園管局敘明已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之事由,申請更新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事項。

第 14 條
園管局接獲前條文件後,應召開審查小組審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經審查小組決議建物所有權人完成改善者,園管局應檢具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清冊之更新資料,囑託建物所在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參考資訊檔更新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