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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15 條
建物所有權人自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或園管局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改善者,園管局得經審查小組決議,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所在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改善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改善措施。
二、辦理改善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
三、執行時程。
四、可能遭遇問題及因應作法。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16 條
園管局於接獲前條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第 17 條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園管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協商紀錄。

前項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季作成執行進度表送園管局,園管局得隨時輔導或進行查核。

第 18 條
建物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除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與園管局完成協商。

第 19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核定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