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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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 111年05月04日)
第 39 條
申請前條之審查者,應檢附申請書。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項事實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