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 111年05月04日)
第 44 條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前項之中文本,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