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 111年05月04日)
第 47 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