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 111年05月04日)
第 50 條
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