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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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 105年11月30日)
第 2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
事業因過失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