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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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 105年11月30日)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經許可。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者,視為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