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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 105年11月30日)
第 4 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